1971-转自陈婧 - 洛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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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R1(0):同一责任主体的角色责任低阶不代表其角色责任就做不到。做错了这个不代表或不等于做不对那个;做了一个低阶又做了一个高阶,不代表你做了低阶就可以用高阶行为抵消,功不抵过。不能因为做对的事情我对做错的就不追究了。比如:迟到了不代表就不打卡!

陈婧 - 洛阳 的文章 方丈小灶笔记 (1)


昨晚,更确切是今天凌晨,逮了个方丈相对不太忙的时候,我追问了两个不太理解的问题。在这里分享给各位可能和我存在同样困惑的学员们!为了将困惑和解答表现的更为鲜明,形式基本以我和方丈的对话呈现,只在结构组织上稍作调整。


主题一:R1(-1) ≠ R1(0) R1(0) ≠ R1(-1)的区别


陈婧 R1(-1)≠R1(0)R1(0)≠R1(-1)有什么区别,我曾经做梦想通了,醒来又想不通啦http://www.tface.me/kindeditor/plugins/emoticons/images/32.gif公式顺序颠倒是因为主次关系的问题嘛?

方丈:区别很大,前者是居于人的低阶表现为前提,不代表/等于我们可以过分严厉或武断否定或剥夺他人高阶表现机会;后者是居于人的责任高阶表现为前提,不代表/等于我们可以不允许他人出现责任低阶犯错误表现。

陈婧那体现在案例当中,是不是第一个公式R1(-1)≠R1(0)可以理解为责任主体先犯了错R1-1, 不能剥夺他正常的角色责任R0);而第二个公式R1(0) ≠ R1(-1),理解为责任主体角色责任做的很好R0),不代表他违反了相应的规则后R1-1)可以不承担惩罚的结果?

方丈理解的很好!当高阶与高阶相比,表示能够做好这个高阶不代表会做好那个高阶,公式主要是给人从责任高阶的概念认知上起到提示,比如,R2N#R3+1),有能力不代表团队关系搞得好;R10≠ R4C),每天兢兢业业不代表会从公司大局为重!当低阶与高阶相比,表示一个低阶问题不代表(不等于)其他的就没有高阶表现;当低阶与低阶相比,表示出现一个低阶问题不代表(不等于)是另外一个低阶性质问题,不能混淆;当高阶与低阶相比,表示我们可以从责任主体思维分析,也可以从责任客体思维分析,这样就能够把公式比较系统的运用起来。我这两天抽时间来写一个系统性理解与运用的文章让大家理解。


总结:关于第一责任现象第一层次 R={R1R2R3R4}责任火眼金睛  Ra≠Rb系列公式

  • 当高阶与高阶相比,表示能够做好这个高阶不代表会做好那个高阶,公式主要是给人从责任高阶的概念认知上起到提示

  • 当低阶与高阶相比,表示一个低阶问题不代表(不等于)其他的就没有高阶表现

  • 当低阶与低阶相比,表示出现一个低阶问题不代表(不等于)是另外一个低阶性质问题,不能混淆

  • 当高阶与低阶相比,表示我们可以从责任主体思维分析,也可以从责任客体思维分析,这样就能够把公式比较系统的运用起来

     

    大家看到啦,就这一相关问题,这几天方丈还要写一篇文章帮助大家系统性理解与应用,让我们翘首以盼



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

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

责任总公式:R1(-1,0)+R2(0~N)+R3(0,+1)+R4(C/c)=1

所属责任现象:责任第一现象(一个责任主客体)

第一层次:Ra≠Rb责任火眼金睛:R1(-1)≠R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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