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晚,温州的林女士带着小宝宝和家人在一火锅店吃火锅。大概吃了一个半小时后,林女士要求加汤,男服务员朱某应了一口,并未加汤。第二次再要求时,服务员认为她们锅里的汤还够,不需要加。林女士要求经理过来,朱某回了厨房,经理也没过来。林女士随后就发了条微博,过了一会,服务员朱某出来,让林女士到后厨与其对峙。林女士大声斥责:”有什么事当面说,我不去!“随后朱某再次回厨房后,拿起一个脸盘,从林女士身后将汤水淋到她身上,并将脸盆倒置在其头顶,并对其进行殴打,林女士母亲起身拦住,双方扭打在一起。最后医生初步诊断:伤者42%热液烫伤。火锅店前期赔偿42万!
4R4P分析:
一、责任第一现象
1、责任第一层次R1(0)#R3(+1) 在本案例中,火锅店的负责人没有把给顾客加汤作为必须做的角色责任而是看做义务责任,员工没有形成一种规章制度式的理念:顾客要加汤就必须加,及时加!火锅店的负责人出现了责任理念真假难辨现象
2、责任第二层次R1(0)=R3(+1) 服务员作为责任主体,认为给顾客加汤是应该做(当然可做可不做)义务责任R3(+1),但按照火锅店的常规要求给顾客加汤是必须做的角色责任R1(0),责任主体服务员出现了责任色盲现象
3、责任第三层次R3(0)>R4(c) 顾客作为责任主体,在不满意的情况下转发了微博是选择做原因责任R4(c) ,纯粹是为了发泄 自我的情绪,但如果顾客冷静下来选择耐心等待的R3(0),这是一个责任主体优先选择的理智现象
二、责任第二现象
1、 R3(0)2R3(+1)=管我鸟事
当林女士要求服务员给自己加汤时R3(+1),服务员却无动于衷或言语搪塞不予理会R3(0),是一种管我鸟事的态度!
2、 R3(+1)2R1(-1)=以牙还牙
当服务员没有做到自己的角色责任,即R1(-1),林女士用转发微博和过分的语言强势R3(+1)做出反应,是以牙还牙的现象!
3、 R4(c)2R3(+1)=怒泄私愤
当林女士用转发微博和过分的语言强势R3(+1)做出反应,服务员很愤怒,想发泄自己的不满,就选择用高汤浇在林女士头上R4(c),以泄私愤!
三、责任第三现象
R2R2R中介作用
当林女士和服务员发生冲突时,经理作为中介变量没有出现,是没有充分发挥自己中介变量的作用!如果经理正确地发挥作为中介变量的积极影响,就不会出现这样现象,公司也不会承担损失!
中国责商管理学院友情提示:
公司的每一起事故现象的发生都是责任现象的凸显,只有每一个领导者、员工都具备了理性思维,才能避免危机、化解事故,走的越来越远!还不来学习4R4P,建立自己的理性思维!